文书编号:XXXX人民法院
原告:张三,男,XXXX年XX月XX日出生,汉族,住址:XXXX。
被告:李四,男,XXXX年XX月XX日出生,汉族,住址:XXXX。
案由: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事实与理由:
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朋友关系。XXXX年XX月XX日,被告李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XX万元,并出具借条一份,约定借款期限为XX个月,于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。借款到期后,原告张三多次向被告李四催讨借款,但被告李四一直未归还。
原告张三认为,被告李四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,构成违约,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李四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(自XXXX年XX月X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)。
法律依据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规定:“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”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
判决主文:
一、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(自XXXX年XX月X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)。
二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四负担。
审判人员信息:
审判长:XXX审判员:XXX、XXX人民陪审员:XXX、XXX、XXX
日期:XXXX年XX月XX日